幸福
“幸福”和“幸福的具象化产物”本身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。比如我看到除我之外,别的家庭的温馨时刻,我会感到“幸福”,而这种幸福就是“幸福的具象化产物”,是通过人的行为建立起来的“幸福”,是具象化的表达。而“幸福”本身,是存在于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,兼优可知与不可知两种性质的意识存在。
编者按:编者按 短短百余字,区分了"幸福"与"幸福的具象化产物",这一辨析颇有现象学的意味——胡塞尔所谓"意向对象"与"意向行为"之别。幸福是悬置的意识存在,而幸福的具体呈现(他人家庭的温馨)只是其"具象化"。作者以日常经验抵达了抽象辨析,是典型的"即凡而圣"式思考。
推荐阅读
- 鹊桥仙2026-10-18
- 题拦东殿2026-10-18
- 文学体裁的融合与新变2026-10-18
评论